據中國商報。2011年3月間,蔡某將他一處建筑面積93.4平方米的房產抵押給典當公司,向該公司借款人民幣10萬元。雙方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,并一起到市房地產管理處辦理了房屋抵押的他項權證。同年4月4日,由典當行出具當票,載明典當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,月費率2%,典當期限自2005年4月4日至同年5月4日,當物為房屋93.4平方米等內容。同日,典當行將當金10萬元、扣除綜合費用2000元后的9.8萬元人民幣交付給蔡某。后蔡某分別續當2次,至2005年9月26日續當期滿,蔡某只支付了續當期間的綜合費用,未償還當金,贖回當物。
典當行多次催促未果,遂向法院起訴,要求蔡某償還當金人民幣10萬元,支付自去年9月27日至今年2月28日止的綜合費用10333元,今年3月1日起至當金還清日止的綜合費用按當票上約定的月費率2%計算,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典當行陳述愿承擔舉證不實的法律責任。市人民法院認為,典當行持有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,房產證、他項權證各一份以及當票一份,這些證據形式、證據來源合法,能夠證明事實,法院依法予以認定。在法院依法傳喚下,被告蔡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,法院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。
市人民法院認為,典當行訴請要求蔡某償還當金人民幣10萬元并支付相應綜合費用,理由正當;原告同時要求被告蔡某支付自2005年9月27日至當金還清日止按當票上約定的月費率2%計算綜合費用,符合我國《典當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蔡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,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。據此,市人民法院依照相應法律規定,判被告蔡某應償還原告典當行當金人民幣10萬元,并支付綜合費用(2006年2月28日前為10333元,2006年3月1日起至當金還清之日止按月費率2%計算),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;蔡某如未能在上述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償還當金和支付綜合費用的,典當行對抵押的一套住房按法定程序處理后的價款擁有優先受償權,即可申請法院執行房產拍賣后蔡某欠典當行的所有款項。